通过本专辑中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仅仅依靠法律武器是不够的。尽管有“法律明断”这一说法,但是复杂如历史遗产、民族情感之类的问题,更多的时候或许从道德方面着手要比直接的使用法律手段更为有效。为了人类的进步,首先从理念上挑战现有的不完善的秩序是必要的,在法律没有覆盖的地方或者法律出现矛盾甚至是不合理的地方,道德可以先行,或者至少是进行理性的探索。围绕遗产的对话、外交,往往都是出于相互沟通的良好愿望,哪怕一时半会儿不会成功,也总是可以起到加深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理解的目的,而通过协商达到的和解,同时会伴随其他的文化交流与相互的收益的综合考量。比如丹麦向格陵兰归还殖民时代的文物的同时,也制订了周详的双方未来共享文物及其相关信息的方案,并伴随着学术和人员交流的计划。而诉诸法律,则往往是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
因此,雅典是西方文明中理性与辩证法的诞生之地,选择在雅典帕台农神庙脚下的新卫城博物馆召开这次会议实在是再合适不过了。它提醒我们,在为文化遗产构筑更加严密的法律保护网络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的道德约束并提高对这一复杂问题的理性认识。
正因为如此,近年《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the ICOM 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财产交易国际准则》(the UNESCO International Code for Dealers in Cultural Property)及《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the Second Hague Protocol)在修订或出台时都对博物馆与遗产界的职业道德问题予以空前的重视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the UNIDROIT Convention)在文物的追索与返回方面也对UNESCO的《1970年公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更新。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文物的非法交易和走私需要从各个环节上进行联手的遏制才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成效,在此,科学与政治也不能继续孤傲地漠视并任文化的毒瘤继续泛滥和发展,学术界应该率先探讨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遗产界更是有着首当其冲的责任。关于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除了遗产本体及其价值之外,学术界应当更多地关心围绕遗产及其传承、利用的正义、公平和效益问题,这些内容应该成为文化遗产学科的新课题。
我们曾经看到,19和20世纪全球的考古学和博物馆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且往往带着体面的学术的追求目标,但实际上却是在对一些地方群体或者殖民地人民极不公正、对人类历史遗产不太负责的条件下进行的。也许当年的埃尔金、莱亚德等曾经以一流的学术眼光打量那些辉煌的古代遗产并作出了独特的价值判断以及重大的学术发现,甚至他们可能也是出于传播和保护的好意将文物运到了自己国家,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毕竟未经当地人民的允许,更有悖于今天的遗产保护和利用原则。因此,学术界首先应该进行深入全面的自我反思。
同时,对于遗产及其相关事务,当地公众必须有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这是他们的文化自觉以及享受必要的文化权益的前提,也是确保正确的历史记忆、意识和获得相互之间的尊重以及展开对话的前提。只有当尊重历史成为一种新的文化和价值信仰,才能消灭族群之间、文化之间所习见的愤怒、怨恨、怀疑、畏惧等等的疏离感,新文化的构建才能具有一个更加科学的基础和未来的保障。为了人类文化的健康,我们有必要认真照料我们的集体记忆以及与记忆相关的遗产。博物馆作为文物与艺术品最后的容身之地,作为存贮人类历史记忆与文化智慧的银行,也是遗产和公众直接面对的场所,理应发挥重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的对话与互动功能。
因此,博物馆有必要重新检讨自己的文物收购政策,对人类遗产及相关事务进行最前沿的思考和分析,并主动参与构建对不同文化间交流的深刻理解和正确实施。博物馆正是社会进步过程中人类为此而创造的一种新型的文化工具。我们欣喜地看到,博物馆自身也在不断创造新型的范例,一些博物馆已经开始突破自身传统的排他性的关于藏品和遗产所有权的定式,开始探索对文化遗产深度共享的模式。不久前,意大利政府和美国若干著名博物馆签署了关于文物租借的长期协议,此举既弥补了美国大博物馆展品的不足,鼓励了其遏制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的积极性,又使意大利的文化交流更加具有积极主动的特征,可谓一举多得。
总之,与时代同步的文博界不应仅仅停留在研究文物、展示文物并沉溺于关于文物之美的抒情之中,更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乃至整个人类文化的复兴与重建 ——文博界要自觉地迎接和拥抱人类的文化自觉时代,探讨更加科学、文明、开放、民主的文化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