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在井陉县境内进行文物调查时,在位于井陉县西部山区的石门村和北蒿葶村发现两块清代石碑,经考证为村规民约碑。
北蒿亭石碑:镶嵌于北蒿亭村街内一座清代晚期戏台北墙的内壁。青石质,宽0.85、高0.55米。碑文阴刻楷书,竖行,共25行338字。内容为立碑的缘由、禁止赌博、偷盗等和具体的处罚事宜。刻碑时间在清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
石碑正文为:北蒿葶村为禁止赌博偷窃田禾条数开列於石序
盖闻赌博诚误世之迷津,窃盗实陷人之苦海。夫好赌则倾家破产,贪盗则败德丧行,甚至出妻鬻子,斗殴人命,未有不从此而生者也!据道光年间村中父老已有偷盗悉同,兹并将赌博偷盗事重立禁条,以振村规。云:如与放赌者罚钱十千文,罚赌房钱十千文,罚赌房四邻钱八千文,赌钱人每人罚钱五千文,与捉赌者钱十千文,如见而不捉与犯赌犯窃者一例同罚。 一禁不论男女老少入宅偷盗罚钱十千文,一禁田地偷盗罚钱二千文,与捉者钱一千二百文。一禁偷盗瓜果树木柴草等,罚钱一千文,与捉者六百文。一禁十二岁以下偷盗,罚钱四百文,与捉者钱二百文。以上数条所剩钱项,一概入官。费用如有不遵条数者逐出社外,按地亩摊钱出工,乡地送官,究治悉同。乡地合村公议,立石以垂后世,不朽云。
正文后为撰刻人的姓名和立碑时间。
石门村石碑:镶嵌在石门村正东街一座清末戏楼观房前廊西壁。青石质,碑宽0.75,高0.40米。碑周有边框,边框内上下刻梅、兰、竹、松及飞禽图案。左右各刻一飘飘长髯,宽衣缚带,脚踩祥云,手持佛尘头后衬托以花卉的男性老者。碑文阴刻楷书,竖行,共38行616字。内容为恢复当地环境,禁止村民入山砍伐、放牧和一些村规,刻碑时间在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
正文为:禁止照山柏树林木暨村中规条碑记
尝思事无不可为,而必赖正人君子以振兴之。东石门古村也,土盖乎博而水绕山环,连接不断,尤可观者。照山一座,产万仞,而古柏青葱,林木茂盛,实壮观也,风小众皆言殷富可人。孰意昔盛今衰,祯靡□□,有心人或言后土之有□,或言照山之不振。祖父辈几次修维,未得其要。光绪三十年有经理数人曲意劝谕,始得众山主施山官中。于是合村共议,自村北龙王庙起,至河西山渠止,除正月十五灯节时搭排楼找柏叶外,柏树林木,一概不许刊伐,牛羊不许牧放。如有刊伐牧放者,按村规整罚。又有瞒藏地亩,影射他人,或唱戏抗钱不齐,先寻股头,再罚或大小股头。挑兑官项,十日外不清,或大头所放旗伞、衣服、铜器,不许私自顶当与借人。如有古犯村规者,定罚不恕,予为文字。今将施山姓名并禁止刊伐牧放柏树林以及村中各样规条皆开列於左。三十四年事戊属予,为记略,叙原由。因勒石以志之。
正文后为对违规者的罚款数额和撰刻人、施山人、经理人的姓名及刻碑时间。
制定“村规民约” 在清代是较为流行的一种作法。井陉县这两通石碑的发现为研究满清王朝在对农村的管理中,净化民风、加强乡民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