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31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加强美术考级活动管理,促进美术考级工作的规范化,现就相关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前备案
承办单位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考后备案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文化行政部门索取备案证明。
三、关于美术考级简章
各承办单位发布的美术考级简章应由主办单位审核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10日前,将美术考级时间、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经主办单位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和美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美术考级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美术考级活动的,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