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和评卷
第十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人员,由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选派,要求主要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专业教师组成。人员可分为若干组,每组确定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小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带领组员组织实施生源点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试卷密封后带回学校,交由学校招生办保管。在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和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纪检督察组监督和指导下,由招生办和学院组织人员评卷。
六、成绩公布与合格证发放
第十三条文学院同纪检督察组将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成绩按分省分专业送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定;经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定后,成绩下达至招生办,在学校
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考生成绩在学校招生办网上公布后,考生可凭
报考序号和身份证号到学校招生办网上查询。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按此比例划定合格线,向合格考生寄发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
七、经费使用和
管理 第十五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经费来源于考生的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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