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原则上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详见附则第十八条。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其中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均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和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资格认定,方可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第五条 自主招生测试合格者享受我校《2014年天津大学自主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法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汉语言文学专业只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
4、除国防生外,我校录取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5、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6、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