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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时间:2010-06-12 13:14来源:未知 作者:bianj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引导集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国家邮政局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1号
为加强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引导集邮事业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经国家邮政局局务会并报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局长 刘立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二○○○年五月二十四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引导集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邮票品,是指邮资凭证和集邮品。具体包括: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专用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含小型张、小全张、小版张、小本票)及邮资符志;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首日封、纪念封、实寄封片、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票册(折)、邮票盖销票和风景纪念戳集;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仿印仿制品;经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仿印仿制我国邮票图案制成品。
(二)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批销、零售、拍卖、预订、邮购等经营集邮票品的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
(三)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市场。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美术高考培训QQ:80003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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